文档介绍: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西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    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包含三项内容: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均衡原则:
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
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
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
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
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二)德国: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第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
第二,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三,法律保留原则,即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又称为均衡原则
第一,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
第二,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
第三,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
(三)英国:
一是,公平听证规则
二是,避免偏私规则
(四)美国:正当程序与行政公开原则 
其一,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其二,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
所谓“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
(一)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则论”
王珉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的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精简的原则”、“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地行政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等。
(二)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则论”
罗豪才: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
(1) “法律”性,
(2)“基本”性,
(3)“特殊”性,
一、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罗尔斯认为,法的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形式正义
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它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或法治,严格执行正义的法律。
实质正义
即法律本身的正义,又称为实体正义,它要求法律本身的实体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定必须合乎正义。
程序正义
即介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正义,它要求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过程必须体现正义。
(一)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法的正义价值
(二)行政法的基本矛盾——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
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的法,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如何用法来规范行政权的问题。
(三)行政与法的关系定位
现代法治国家之“法与行政的关系”应当是行政受到法的控制。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应当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符合法的形式主义;
(2)行政必须体现法的实质正义;
(3)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