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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doc

上传人:林之孝 2022/3/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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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摘 要]《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新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纳税主体登记。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一方面促进了C2C电子商务的良序发展线上和线下个人交易经营者实现了无差别对待。C2C电子商务的主体登记范围并不与税务登记完全一致,C2C主体的登记制度为C2C税收制度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铺垫和必要的保障。
新法中C2C的税务登记制度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过程中,出现很多纳税主体不够明确的现象。新法对电子商务的主体登记包括C2C市场主体登记,同时也包括了C2C的纳税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结合第十一条税收登记的要求,可见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C2C电商依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即作为自然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无需进行登记,但是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要如实申报纳税,并办理税务登记。C2C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C2C交易中,个人经营者即使不需要办理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也有纳税义务,但同线下交易一样,平等享有税收优惠,并且也应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依法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新《增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但并未排除任何电子商务形式提供的服务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也就是说个人交易应缴增值税,除非法定免税的情况。电商服务平台经营者对C2C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实体店纳税更简单,更方便,更具有可操作性。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就是税务登记,C2C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应该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扣缴税款登记等情形。但是由于C2C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和分散性的特点,税务登记依然存在一些遗漏,还需加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税收登记的监管。
2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经济发展之下,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有所不同。税收公平会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线上线下的交易将会逐步融合。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遏制恶性竞争,公平纳税是最为有力的保障手段。《电子商务法》之前,C2C电子商务自然人纳税不规范,部分企业为了避税,故意以自然人名义开多个网店,即造成了网点与实体店的税收不公平,也造成了不同电子商务模式网店之间的税收不公平。2011年6月武汉 “我的百分之一”成为首例个人交税的网店,虽然当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税务法律,但武汉的个人纳税事件法律依据是法律明确规定我原则的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线上线下个人经营者“无差别”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
税收中立原则
税收不中立的主要表现在于税收优惠制度的滥用。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中立原则要求尽可能让线上个人网店和线下实体店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实际应税额和税率必须相一致,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优惠,避免税收优惠制度滥用。税收中立是税收正义的价值体现,也是税收实质公平的体现。C2C电子商务的税收中立原则是保障零售业实质公平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吸引 “零工经济”的人群参与到C2C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