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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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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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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平安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平安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
保障人身平安,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 ?
交通警察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
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着两名以上交通协
管员进展,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戒备。
第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平安地点,不得阻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
来车方向 50 米至 200 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
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普通公路上执勤, 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 米处开场设置警告标志、
警示灯, 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 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 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戒
备。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效劳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 2000
米处开场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
察和两名〔含〕 以上交通协管员进展,使用发光指挥棒、 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
器。
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平安防护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平安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 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 筒等平安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展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 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O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平安和他人生命平安有严重威胁以外, 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
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
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 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平安的前提下进展酒精测
试;需要送医院进展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
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着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
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
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平安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
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效劳区或者出口承受处理; 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平
安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展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
当保持横向间的平安距离, 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平安;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 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
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展。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
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
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展,检查时应当 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戒备。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
可能对公共平安和他人生命平安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 同时报告指挥中
心,及时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