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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合同起草要点.doc

上传人:cxmckate1 2016/12/23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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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71 号,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 下称“《暂行办法》”) 的颁布与实施,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下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由被我国法律纳入调整范围到被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管理办法、落实法律规定,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和高度关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因其避免双重征税、较低的运作成本、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势受到市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人的青睐。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 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下称“《合伙协议》”) 作为明确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在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阐释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下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通常的核心条款, 并分享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采用的相关约定及注意要点, 以飨读者。《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对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详细列举。《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出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包括上述内容的提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列举了合伙协议应具备的条款。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 通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包含下列主要条款和要点。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签署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 1 、签署主体为全体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1 )有限合伙人:通常由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也是执行合伙人。 2 、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1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的成立 1 、基金的名称和住所 2 、基金的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1) 目的: 例如, 主要以证券投资为主, 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 使合伙人获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资回报。(2) 经营范围: 例如,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3) 基金存续期限: 例如, 期限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 3 、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其他方式。 4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1 )投资范围投资范围指基金在二级市场投资的产品范围, 例如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2 )投资限制常见的投资限制包括: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 同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一定百分比; 单只开放式基金( 含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一定百分比, 按成本计算的投资额也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 除申购新发行债券情况外, 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全部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初始基金规模的一定百分比。(3 )投资禁止常见的投资禁止包括: 基金到期前若干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 也不得申购新发行的锁定期在基金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不得投资于 ST 、*ST 股票;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年度亏损的股票。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证券投资账号 1 、总出资额 2 、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现金) 3 、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根据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资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前提下,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率、预警线、止损线、主要投资范围/ 品种和投资限制等), 在进行测算后予以协商确定, 常见的出资比例在 1:1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至 1:2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间;经测算,也可采用其他出资的比例。 4 、认缴期限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缴付能力或基金需求确定一次性缴付或分期缴付。可以考虑合伙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尤其在分期缴付的情况下) ,是否应承担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