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 社区) 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 社区) 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 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 由镇(街) 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 两级财政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第三条各镇(街) 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 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 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任, 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 巡警大队) 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 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 由村( 社区) 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 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 社区) 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 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并定期在镇(街) 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 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 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 听从指挥, 服从管理,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 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 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 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 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 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 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 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 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 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四)开 I} 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 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二) 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 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 文明执勤, 恪尽职守,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尊重社会风俗习惯。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 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 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招录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 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 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 辅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 社区) 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置 35 名,配置数量不足巧名的村( 社区)按照 15 名核定,统一由镇(街) 辅警大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招录简章;(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三) 组织考试;(四) 体检与政审;(五) 审批与备案。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 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治安工作,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