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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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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2/3/23 文件大小:39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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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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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在收到
买受人书面通知日内将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三十日内
应付元。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
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
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
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
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
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__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
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_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