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展特殊帮教促进亲情回归
——陆某某盗窃案心理疏导助其回归家庭
一、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男,199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东海县安峰镇人。
陆某某父母离异,判给父亲,母亲改嫁它乡。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主要由爷爷奶奶管教。爷爷去世后,就基本处于无管束状态,成天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在一起闲逛、上网,没钱就去偷东西。家庭变故对其影响很大,陆某某对亲情失去信心,不愿与亲人共同生活。
二、简要诉讼过程
2013年4月12日东海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向东海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我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不捕决定。2013年5月6日,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2013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3年8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陆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董某某(1997年10月16日生)、刘某某(1997年4月20日生)于2013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到东海县某乡镇高级中学南教学楼一楼西侧办公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将两台联想启天A7010型号电脑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沈某某(1998年5月6日生)于2013年3月9日下午,到东海县安峰镇水库南北大坝北侧的王家华家,由沈某某望风,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采取钻门方式进入室内,将放在床头包内的人民币1400元盗走。
四、主要做法
第一、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下良好基础。
本案是我院在审查批捕阶段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的第一起案件,确保了程序的完整。同时提前与陆某某的亲属联系,确定提审时的到场亲属。最终确定了由其改嫁到外地的母亲到场,并在亲情会见环节,实现了亲情感化的目的。通过这些前期特别程序的有效落实,确保对陆某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也保证了教育、感化、挽救等帮教工作能够有针对性的开展。
第二、积极创造良好的家庭监护条件,全力减少轻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
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逮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陆某某没有家庭监管条件,还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如果一捕了之,必然使轻罪未成年人受到羁押之苦,其合法权益也必然得不到有效维护。承办检察官及时与陆某某的近亲属联系,不断做其父亲、奶奶、姑姑、妈妈等工作,希望他们能负起监管责任。后陆某某在外地打工的父亲赶回来,检察官则从人情、法理等角度对其进行劝导,使其最终感受到父子亲情的重要而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后检察官又与公安机关协商,在取保候审期间,破例由其父亲将陆某
某带到临近的山东省的一个工地打工,确保陆某能有固定的监护条件。
第三、有的放矢开展特殊心理帮教,亲情回归筑牢家庭管护的根基。
了解到陆某某因家庭变故对亲人失去信心、不愿与其生活的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即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并在不捕后与陆某和其父亲保持书信、电话联系。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陆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为让其能有一个健康的心态与家人相处,很好地融入社会,检察官征求了陆某某和其父亲的意见,与县未成年人成长援助中心联系,专门为陆某某指定一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