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 1 页 共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
%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盗抢时,应帮助出租方马上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改变,应刚好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约定担当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改变,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允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担当下列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 本能按约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复原运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运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担当下列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