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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监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标准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参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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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标准化监理站要求做好自身标准化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标准化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按规定完成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日常巡查和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合同履约、进场开工条件检查;参加技术交底、首件评估、工艺试验、工艺评估、阶段评估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环水保监理
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应重点检查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检查设计文件中关于环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业务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熟悉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针对工程实际,认真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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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实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三、监理工作要具有可追朔性,以文字为凭、数字为据。
第十六条 行为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工作独立、生活自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铁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核查,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每半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三、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工艺方案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理工程师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记录,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四、监理人员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计量设备及其技术状况。
五、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承诺建立试验室。试验室应单独独立,不得与施工单位共用。平行检验常规项目检测不得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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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监理人员委托施工单位代行检查、检验。
七、接到施工单位报检,监理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验收。
八、接到施工单位报送需要签字或批复的资料,应按以下时间完成:工序质量验收记录的签字应在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当场完成,如填写不合格的,应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重新报来1小时内完成;开工报告应在收到后2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施工方案应在收到后3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
九、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更换其他监理人员也应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应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严格按照标准实行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二、在施工现场应严格标准管理,佩带铁路工程监理证和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
三、保护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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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担任监理工作。
五、不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给单位兼职,不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和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生产供给商,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
六、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和报酬。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报表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定期将现场各类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主要内容包括:
〔季度、年度〕
、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桥、中和长大隧道、标段〕
、专题会议纪要
二、月、季、年报填写起止时间的规定:
:为上月26日至本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