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年9月2 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童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治理/呆障农村饮用 水平安,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走,结合本省实际,制走本 条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治理等方式,由 乡〔镇冰利治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治理 和维护.
政府可以通过购置公共效劳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 具体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 水设
施治理协议, 责治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走农村饮用水供水 设施平安保护限制范围•限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挖坑、挖沟、取土、堆潼、爆破、打桩等;
〔三〕 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 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 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平安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保
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平安护拦网等平安设施,保证供水设施 平安.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 、迁移或者撤除的, 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
使用或者到达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 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当.
第五童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平安 稳走供水;
〔二〕 依照核走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 走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 设立供水事故抢修 ,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标准的供水档案治理制度;
〔六〕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用水 户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以下规走:
〔-〕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 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 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 手续;
〔六〕 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治理好入户设施,做好 预防漏水爆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 议的, 差超过规走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当检测费用; 计量误差符合规走标准的,由申请人承当检测费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制走农 村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 设备,走期组织演练,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 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 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
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 .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 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举措,保证用水户根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 费制度.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
本微利、补偿本钱、公平负担的原那么确走,不超过根本水量的, 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根本水量局部,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 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三十二条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 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跨县〔市、区〕的工程 供水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 由工程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 〔市、区〕人民政府核走•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 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走.
第三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 水本钱,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 水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
, 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量纳入全 省农业排灌电价限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 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六条
的,从其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