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
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推广实施省级以上农业标准为目的,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比较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推广项目。
第三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负责统一协调示范项目的管理,省农、林、渔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立项、计划下达、实施、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示范项目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 各类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组织可以申请承担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逐步建立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开展必要的产品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名)牌。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推广以标准化为纽带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农产品“协调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在建项目和已验收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第五章 示范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安排建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项目验收方案,报省“协调办”统筹安排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