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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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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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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林学院学生管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违纪”或“***”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并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补考,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对已修课程可选择多次重新登记修读,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并以考核分数最高的一次作为最后成绩记载。同门课程重修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前的总平均学分绩点统计最后成绩。
第四章 免修与奖励学分
第十九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考试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高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或补考时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其免修该课程,取得学分,该成绩作为考试成绩登记。
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劳动及实验、实****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或水平考试并达到相关免修要求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其免修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学生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教学计划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之差在1个学分以内的,若成绩≥75分,则可免修该课程;若超过1个学分或成绩<75分,则需重新修读。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含专业模块选修课)。
除以上情况外,个别相近课程的免修,学生需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开课院(部)同意后才可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等活动取得突出成果,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 学制、学****年限与学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在校学****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的学制加两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1、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2、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学生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专业调整、专业分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1、必修课全部合格且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的;
3、经考核学生确有突出才能(能提供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作品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专业停招,致使原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不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浙江林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若已修课程学分低于教学计划的,免修条件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3、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审批。跨省区转学,由拟转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申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