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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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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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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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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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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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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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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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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