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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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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发布).docx

上传人:0640105 2022/3/24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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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总局令第11号〕
2022 年 12 月 31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令
第11号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治理方法? 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平安抽样活动, 应当由食品平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
同.
承当食品平安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资质证实文件.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 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那么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 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
,
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
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标准的抽样文书,
详细记录抽样信

2年.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应当承当的义务.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平安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品平安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 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 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举措, 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 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
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平安抽样的,
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
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 分析查找食品平安问题的原因. 采用非食品平安标准检验方法, 应当 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那么,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
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
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 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根据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标准的样品, 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 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 品平安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根据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如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标准.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同意, 包检验任
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
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缺乏 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 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
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 2个工作日内 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
的,承检机构除根据相关要求报告外, 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 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