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 2013 年 10月 31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1月 4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 3年 10月 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 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 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询问专题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2—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第十条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