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度上半年伤(病)残鉴定结果公示
2010年8月20日、9月3日在市南湖人才市场进行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2010年度上半年伤(病)残鉴定,伤(病)残鉴定中心根据市编办《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乌编办〔2005〕91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受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病退(职)鉴定的申请,组建鉴定医疗专家委员会,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工伤等级、病退(职)的鉴定工作。
此次鉴定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职)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乌人〔2007〕17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首先参加伤(病)残鉴定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病史、身体情况、门诊或住院治疗情况、履行工作职责和平时考勤情况,对认为因病等原因已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人员,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后,上报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组织医疗专家委员依次对参检人员进行诊断,并做病情记录。设立了材料专管员,对当天体检结果分类整理后密封,并做好保存和保密工作。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已形成,现在在乌鲁木齐市人事人才网上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 9月 6日至2010年9 月 13日结束。对鉴定结果持有疑议的个人请于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申请复检。此次鉴定工作坚持了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了适用标准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了因病而退、防止因退而病的原则。
此次鉴定申报伤(病)残鉴定人员共62人,鉴定通过46人,通过率为74%。鉴定通过人员中病退35人,退职6人,工伤定级5人。
鉴定情况统计表
科别项目
申报人数
通过人数
未通过人数
通过率
通过人员平均年龄(岁)
备注
精神科
17
11
6
65%
42
内科
34
25
9
76%
46
外科
11
10
1
91%
46
合计
62
46
16
74%
45
后附鉴定情况一览表,共9页。
现将鉴定汇总材料移交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处审批。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时间: 时间: 时间:
伤(病)残鉴定办公室:4512585
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人:王鲁新
联系电话:4656615,4656193
二○一○年九月三日
2010年度上半年伤(病)残鉴定结果一览表
科别:精神科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作单位
鉴定种类
主要病情
鉴定结果
备注
1
古丽娜·依不拉音
女
45
22
铁路中心幼儿园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刘新平
女
43
23
乌鲁木齐市盲人学校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芦红涛
男
33
16
乌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退职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未达到标准
4
张红
女
40
24
新市区铁路中心幼儿园
退职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
李彬
女
42
27
水磨沟区经发委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
热孜宛娜依·木拉提
女
34
13
乌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未达到标准
7
薛月先
男
46
29
乌市烈士陵园
病退
精神分裂症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
李玲
女
49
34
乌鲁木齐市艺术创作研究中心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
张玉龙
男
37
17
乌鲁木齐市第二小学
退职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
余保霞
女
38
18
乌鲁木齐县四十户乡卫生院
退职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
朱亮瑜
男
38
20
乌市沙区执法局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
茹仙古丽·太来提
女
38
20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未达到标准
13
龙华君
女
37
15
乌市头屯河区档案局
病退
精神分裂症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4
付冀锋
男
34
18
乌市执法局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未达到标准
15
加帕尔·阿不都热合曼
男
50
20
乌市园林局红山公园
病退
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未达到标准
16
李敏
女
42
21
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
退职
心境障碍,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