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根据减量化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绿化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农业生产垃圾等)等特别垃圾源头分流系统,将特别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别出去,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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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根据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确保布点合理、规范,不得随意挪动、撤换,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齐;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扬、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说、制止;
(五)刚好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分类转运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直运;
(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八)根据规定刚好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依据须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巡游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四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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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记色、标识以及数量位置等设置要求内容。
其次十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运用特地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其次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详细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其次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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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垃圾分类处理
其次十四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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