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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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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qnrdwb 2022/3/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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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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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老师违犯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施行方法(试行)》
为标准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中小学老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1、受处分老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根本情况;
2、经查证认定的理由、根据、期限;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根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处分的决定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老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老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老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老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处分期间的人事管理
1、老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到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岗位后,,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4、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6、老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和学校的人事关系.
7、老师有违犯师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所在学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