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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区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此致
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附。XX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