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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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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docx

上传人:lajie 2022/3/2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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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形态符合法定要求。对电子证据予以展示时,证据形态应当可见,或是通过物质形态呈现出来,假如电子证据并非是文档,而且容量较大的话,则要选择相宜的介质予以展示,在此过程中必需要确保篡改、擦除等状况不会发生。用户的相关资料被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假如出现纠纷的话,则可通过申请获得电子证据。在我们国家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假如证据发生丢失的可能性较大,而且无法重复获得,诉讼参加者可干脆提请证据保全。当然,即使权利人并未提出申请,假如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主动进行证据保全。在现阶段,电子证据的应用已经较为普遍,怎样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是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权利人提请后,或是法院认定有必要时,则要依据证据特点来对其进行备份,在此过程中,技术专家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出来,采纳合适的技术对隐藏、删除的相关信息予以复原,如此可以确保证据保全目的切实达成,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证。[2]










四、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呈现状
经过对大量的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觉,近年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裁判文书网的搜寻状况来说,就以在电子证据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收集短信为实例,裁判文书网上与民事诉讼案件手机短信案件涉及到大约三十万个,在2022年之前,每年相关案例数量还达不到五一百零一个,但是在2022年之后,案例数量呈现出了急剧增长的态势,截止到2022年,全年相关案例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万八千多件。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根源不仅是因为202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将电子证据正式划分到了案件证据范畴之中,并且也因为受到了科学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影响。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为了保证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须要在学术界、司法界制定出具体的、统一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并且还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以及完善的电子证据理论基础。就当前司法界实际状况来说,在针对传统证据“三性”的分析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状态,但是电子证据的“三性”具有肯定的特别性,所以证据资格特殊是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并没有加以确定。










五、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点分析
(一)来源、内容是否真实的不确定
利用电子证据来评判真实性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下面两个层面:首先,来源的真实性。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中,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人们的沟通和沟通更加的便捷,并且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次,内容真实性。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脆弱性,电子证据与以往老旧模式的证据相比较来说,在被人修改之后往往不易被察觉,电子证据在形成、保存、传递的过程中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信息的精确性和真实性无法加以根本保证。
(二)鉴定技术各地区发展不均
尽管就技术鉴定方面来看,电子证据不管怎样被更改,都可以运用专业的科学技术来进行推断,也就是利用鉴定技术能够精确的推断出电子证据是不是真实牢靠的。但是当下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特地的针对鉴定机构怎样推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相关法律条文,现有的《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和《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两部,也只是单纯的针对电子邮件、数据库数据这两个方面,并且技术规范中只是针对原则性进行了规定,再加上国家各个城市、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存在明显的不统一的状况,所以导致各个地区鉴定机构的综合实力也存在肯定的差别。










六、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