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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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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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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海区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我区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类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全面负责外地建筑业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镇海区建筑安装管理站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在镇海区进行年度登记备案的,应在每年的3月至4月到区建筑安装管理站申请办理手续,其余时间只受理工程项目首次单项登记备案,办理单项登记备案时须凭建设单位招标邀请函或合同文本。注册地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外地建筑业类企业选择镇海区作为首次备案地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按《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08]4号)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企业除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办理首次备案的外地建筑业类企业和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建筑业类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地建筑业类企业进镇海区施工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第四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镇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镇海区施工和承接业务及近两年内未发生四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建筑业类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企业自有在镇海相对独立的、固定的、非住宅办公用房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M2;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90M2,并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必须的办公设施。(五)宁波市建筑业类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原件及保函复印件及保函支付承诺书(建筑施工企业);(六)已在其他县(市)、区办理首次备案的建筑业类企业需提交《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七)企业驻镇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企业驻镇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镇负责人、驻镇技术负责人、驻镇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等)。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近一年的缴费对账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纳期限等信息,并有社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八)《登记备案证》二本,附电子版。招标代理企业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三)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上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五)拟在镇承揽业务的本单位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