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所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和四川省补充的地方主要林木目录中规定的林木。
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竹类等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所有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二章发证机关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类型主要包括驯化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母树林、实生种子园、无性系种子园等。
(二)其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和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核发。
(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对办证条件、程序、材料要求予以公告
。
第三章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九条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籽粒种子等繁殖材料生产的
1、具有繁殖籽粒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子生产基地。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生产林木良种的,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备。
从事林木种子籽粒生产的,有种子晒场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用房30平方米以上;与生产相适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
6、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其他林木种子的,应具有一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7、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和申报人的委托书。
8、生产植物新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苗木等种植材料生产的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育苗地;
3、育苗生产面积不少于10亩,生产林木良种苗木的,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生产林木良种苗木的,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具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器具;
6、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大田育苗面积不足4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大田育苗面积40亩以上8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一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超过80亩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林木种子检验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良种苗木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