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和保障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安全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对安全总站的考核,由市城乡建委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分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两大部分。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制度建立与落实、监管能力建设、指标分解和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行政许可、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是考核安全效果、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事故控制指标以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城乡建委的指标为准。区县城乡建委应将区县政府下达的指标抄报市安全总站。
市城乡建委每年根据住建部、市政府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调整制定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安全总站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城乡建委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安全总站,安全总站根据情况组织考核。
第五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对照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取逐项评分且加分、扣分办法进行,扣分项目直至扣完标准分为止。加分内容按《考核标准》上所列的项目据实加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80分至9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70分至80分的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60分至70分的为目标管理基本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六条各区县城乡建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台帐和档案,定期分析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第七条对于发生以下情况的区县城乡建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一)发生较大以上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进行善后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等严重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为先进单位
将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列为下一年度差别化管理区县、市督查重点区县,同时给于红牌警告,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及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市城乡建委向全市通报,同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和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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