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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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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建委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
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保证市建委在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时,内部工作有序、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我委相关处室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涉及建设领域自然灾害(简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见附件一。由市建委处理的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破坏性地震的分级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市建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安委会)是市建委应急管理机构。委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是委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委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害程度,统筹应急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按职责分工,质量安全处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斜坡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城市建设管理处为城市市政桥梁隧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运行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水安全,燃气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设计处为地震灾害,台风、暴雨灾害等,各类防灾规划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市建委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四,市建委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见附件五。
第四条委应急管理机构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根据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类别,按照相应预案和本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
(一)组织有关专家,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开展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提供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相关历史事故背景情况等,必要时提供新闻发布的草稿;
(三)及时向委领导提出处理建议,起草给委领导的报告,必要时起草给市政府的专报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第五条委安委会成员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联系畅通。
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期间,委机关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按照委领导的指示和委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了解事故、灾害基本情况,正确判断事故、灾害类型,提出工作方案和有关建议,完成相关工作。有关处室负责人应保证联系畅通。有关处室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委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分管委领导;
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自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
针对灾害源和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程序,并组织检查落实;
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法
规,并监督实施;
根据现有技术储备情况和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时组织相关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络方式和信息采集知识;
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小组或专家信息库(可以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结合);
建立国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第七条建立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快报制度。
(一)委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的来自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有关委、局以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转、报)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后,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事故类型直接报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副主任批示,同时通报委安委会办公室。
(二)委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的除本条(一)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要立即书面通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事件要同时报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副主任批示,并抄报委安委会正、副主任。
(三)委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的除本条(一)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时通报委安委会办公室。
(四)委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委领导的批示后,要及时按照委领导的批示办理,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处置情况通报委安委会办公室。
(五)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灾害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