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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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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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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等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市外入莞施工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东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年度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各科室、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施工企业日常动态考核记分和不良行为录入。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根据行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日常动态考核记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在此基础上协助市建设局开展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是业绩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企业办公场所类型、面积、设备等办公条件,企业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2、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到位、职责的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的履行;
3、合同履行情况。重点是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阴阳合同”,项目分包、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和劳务分包款)的拨付、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合同的规定。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合同备案、保函备案、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招标投标、串标、围标等问题;
3、其他。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6、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设施管理;
7、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8、特种设备管理.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业绩、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年度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判为D级,年度内考核计0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本市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市外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并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三)挂靠、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公章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