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危化品企业首次只能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六)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颁发证书和牌匾。
省安监局为全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确定和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颁发;各市安监局为本地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的颁发。
(八)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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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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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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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50㎡)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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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的评审人员不少于6名(须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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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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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400㎡)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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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要有25名。且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的评审人员不少于10名(须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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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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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监局及开展评审工作所在地的市安监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一)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应当回避;
,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