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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
“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精神,促进有机农业因地
制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农业的可持续
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
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
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
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农业部绿办)审核认定的生产单
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第三条农业部绿办负责全国基地创建的统筹规划、实地考查及
最终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绿办初审
意见的审批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辖
区内基地创建申请材料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及基地创建后
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地应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城镇、工
厂、交通干线。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
离带。可能受到污染的基地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应由农业
部认定的监测机构完成,环境质量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应成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
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在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地创建办公室
(简称基地办),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
负责基地创建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目标、实施计
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
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
基地生产单元。
(二)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
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基地办应对基地单元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户进行培
训,以提高农业生产和管理水平。
(四)基地单元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交由
基地办统一存档。
第九条基地应建立了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基地生产资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基地要推广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包括种子、植保产品、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生
长调节剂等)(以下统称有机农业投入品),严禁购入和使用有机农业
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
基地应相对集中,至少有 60%的区域获得合法机构的有机认证,并
具有一定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 5000 亩,蔬菜、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 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 亩,自然生
长水产面积不少于 10 万亩,放牧养殖面积不少于 10 万亩,其它基地
面积不少于 10 万亩。三年内全部区域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第十条基地应建立了可持续生产体系。
基地应科学布局有机农业生产核心区,建立多样化的有机农业生
产模式,包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