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洪楼南路36号 网址:
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或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洪楼南路36号 网址: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纪录证明文件。其中,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洪楼南路36号 网址: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