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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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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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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 团 员 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情况;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

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