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红十字会授权,市红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
或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行业等标准,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不适合直接用于救助的捐赠财产,可以征求捐赠人意见,依法拍卖或是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部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或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捐赠的财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捐赠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捐赠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具体流程如下:
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物资质量、捐赠双方或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
确认捐赠价值;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赠票据;
办理捐赠物资验收入库;
信息公开;
捐赠反馈。
特殊时期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募捐以当时发起项目入账,一般情况下列入非定向捐赠。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应提供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资质。其中食品类需要提交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医疗类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其他物资需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特殊时期和特殊物资,按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由市红会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照出入库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定向捐赠和因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需要捐赠人将物资直接发至受益人的,由市红会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市红会受总会(省会)委托或者获得省民政部门授权时,可以开展国(境)外捐赠物资接受工作,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益地(方)承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依据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购买凭证,捐赠人销售协议,厂家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通过网络捐赠放弃开捐赠票据的,将统一以“爱心人士”名称开具票据,作为捐赠账务凭证。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红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应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