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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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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估价委托人函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本估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位于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和平街一段43号2单元5层2号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一、估价告出具之日起计,超过估价报告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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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    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估价机构
机构名称: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11号远洋大厦B座1601、1603号
资质等级:一级
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13]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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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价目的
为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
四、估价对象

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次评估鉴定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刘新、范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如下事项进行鉴定:
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新、范琰昌所有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和平街一段43号2单元5层2号房屋(瓦房权证共私字第201107163号)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勘验当日,即2017年11月9日。
2.估价对象坐落
估价对象位于共济办事处和平街一段,以估价对象为中心,东临河,西临和平街二段,南临住宅,北临育才路。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瓦房权证共私字第201107163号”《房地产权证》记载,估价对象坐落于共济办事处和平街一段43号2单元5层2号,,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为范琰昌,总层数为6层,估价对象位于顶层,送阁楼。
据现场勘查,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住宅,两室一厅一厨一卫,送阁楼。室内地面地板,墙面大白刷乳胶漆,天棚简单吊顶;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地砖,墙面墙砖;塑钢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南北向。估价对象内部水、电、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建筑年代为2010年左右,根据国家有关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及现场勘察情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约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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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套设施状况
估价对象内部水、电、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瓦房权证共私字第201107163号”《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为范琰昌;“瓦房他证交抵字第20110465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记载,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债权数额为38万;登记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
本次估价仅为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不对其所有权进行界定。
五、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为2017年11月9日。
六、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价值时点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2007年8月30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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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公布,即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年4月20日公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2013年6月26日公布,2014年2月1日实施);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执行);
《司法鉴定委托书》;
11.“(2013)中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2.“瓦房权证共私字第201107163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3.“瓦房他证交抵字第201104658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
14.估价对象现场勘察记录;
15.委托方提供的与本次估价相关的其它资料;
16.估价机构掌握的房地产市场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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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