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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机制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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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机制构建.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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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机制构建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建构的机制—— 事实的感知和注意【内容提要】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建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 的感知和注意及心理因素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影响以及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分析。【关键词】案件事实认定事实的感知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建构实际上就是裁判主体根据证据遵循一定规则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案件事实的存在;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发挥其裁判思维在对案件事实判断上进行司法运作,心理学上认为感知和注意是做出判断的前提,因而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与注意又是事实判断的前提。所谓感知,是指感觉、知觉这两种心理现象的简称。所谓感觉,是指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等等。感觉是最简单的心理现象,是认识的人口和开端,没有感觉便不会有比较高级和复杂的知觉和思维,而且在后来的高级心理活动中仍然需要感觉给予充实和修正。所谓知觉,是指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人脑对客观事物整体的反映。它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将感觉的结果进一步辨认得出的,比如这是花朵那是果实等等。如果说感觉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属性,知觉则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抽象整体。而注意又是更高一层次的心理活动。所谓注意,是指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正是因为注意指向了某一对象,才会有相应的对某一对象的感知等活动;正是因为注意集中在某些事物上,在同一时间内进入人的意识范围的只有少数事物,而不是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⑴。一、案件事实感知和注意的主体—— 法官(一)案件事实认定与建构的基础—— 法官的感知和注意诉讼活动的展开是以主体对于事实的认知为基础,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交错着多个这样的认知系统。感知是人类对案件事实认知的基础。在案件事实建构的诉讼活动中,参与诉讼的所有的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都存在对案件事实或证据的感知,以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为基础提供、了解、思考、分析、建构、认定案件事实。这种感知就是实际发生的原初事实及其遗留下来的痕迹(证据信息)作为客观事实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在人脑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反应。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是在感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这一前提下展开工作。注意的指向性和集中性使得其具有了选择、保持和调节的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官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注意的选择功能能够帮助人类选择有意义的、符合需要的与当前活动一致的各种影响,避开或抑制其它非本质的、附加的与之相竞争的各种影响。注意把有关信息线索区分出来,只跟踪一个信息线索。在法官阅卷审理活动中,这种选择性可以促进法官的目光集中指向案件中具有法律评价意义的事实要素或与构成要件相关的具体情节。以诈骗犯罪案件的审判为例,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是一般行为主体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审法官在阅卷审查过程中,有选择地对构成要件所必备的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作案手段、赃款的去向等主要事实要素引起注意,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