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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合同_0.doc

上传人:utuhlwwue61571 2017/1/2 文件大小: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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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洗衣合同_0 洗衣合同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 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 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 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 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 .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 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 .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 该洗衣凭单无效; 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 .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 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 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 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 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应立即告知顾客, 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 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 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 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 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 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 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 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 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 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 或灭失的, 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 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 于保管期间内: 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 _________ 元为限。(2 )逾保管期间: 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 元为限。(3 )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 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 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 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 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 发现送洗衣物的, 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 洗衣价为折扣价的, 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 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 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