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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业企业年月报-总——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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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业企业年月报-总——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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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新建筑业企业年月报-总——指标解释
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③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注】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控股情况为“国有控股”;登记注册类型为“集体”、“股份合作”和“集体联营”的企业控股情况为“集体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为“17”开头,控股情况为“私人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独资”,控股情况为“港澳台商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为“外资企业”,控股情况为“外商控股”。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填写隶属关系时,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中央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体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属单位。
(3)乡改镇的原乡办企业(单位),如果还隶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该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仍应填“乡”。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在外省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5)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成立)时间: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按原开业时间填写;
(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指期末最后一天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