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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2/3/2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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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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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次机会,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
到账外资额的5‰-6‰。到账外资额在6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在2000万美元(含)至4000万美元的,‰;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同一个项目,引进机构不能同时享受第五条重大项目引进奖励和第六条欧洲项目引进奖励。
第八条 项目引进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个项目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镇(街)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条 奖励落实程序:
(一)申请
引资机构向项目落户所在镇(街)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
(街)政府收到申报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 各镇(街)政府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工商务局,由市科工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进行复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金额。
(三)落实
市科工商务局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各镇
各镇(街)政府按复核结果直接向属地及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冒领奖励的或引进项目未达到投资协议书(合同)、承诺函中承诺条件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督促所属镇(街)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则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在有效期届满前成功推荐引进项目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
附件:



附件1
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引进项目情况
引进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
 
是否500强项目
是否欧洲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签订投资协议日期
 
工商注册日期
 
项目投产时间
 
项目用地

建设期限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创税强度
万元/亩
奖励申请
引进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总额(或到账外资额) 万元人民币,申请奖励 万元人民币
引进项目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项目所属镇(街)政府(管委会)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市科工商务局意见
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