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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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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年月曰在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条款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合同生效日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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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