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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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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量刑建议. 【摘要】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论组织等方面的消极性,也带来对抗化的量刑程序误入歧途的问题,使得这场“量刑程序改革”有可能重新陷入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困境。要引导量刑建议走上健康的轨道,就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裁决;诉讼构造一、引言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说起诉书所记载的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具有检察机关“求刑建议书”的属性。早在上个世纪末,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基于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考虑,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改革探索{1} 。 2006 年前后,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视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试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律师的量刑辩护一起,在这场改革试验中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 2010 年 10 月,随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即将被正式确立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之中, [1] 成为未来中国量刑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量刑建议在法律中的确立已经不存在任何悬念,但围绕着量刑建议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2} 。有人至今仍然认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行使量刑建议权,会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权,容易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3} 。还有人指出,在法院尚未对罪名加以确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没有实质的意义;量刑建议容易误导法官,并给法官造成定罪判刑的压力;在法院没有对案件加以定性之前,量刑建议引导律师参与量刑辩论,会转移辩护方的注意力,影响辩护效果{4} 。对于这些观点,来自检察实务界的人士一般会做如下辩护:量刑建议仅仅是检察官关于量刑的主张和意见, 是一种求刑权,对法官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谈不上侵犯法官独立审判权的问题{4} ;量刑建议提出后,法庭围绕着量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使整个量刑过程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5} ;量刑建议为被告人提供了辩驳的对象,可以使被告人、被害人就量刑问题所发表的意见更具有针对性,达到“真理愈辩愈明”的效果;从试验效果来看,量刑建议的推行带来上诉率和法院改判率的显著下降,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增强了刑事审判的公信力{3} 。在《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幅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当载明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由此,围绕着量刑建议的正当性以及有关量刑建议的诸多技术性问题的争论,大体上已经告一段落,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似乎主要是量刑建议制度的贯彻和落实问题了。然而,假如我们对以下事实给予足够的关注的话,就会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不再持过于自信的态度了:在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量刑建议都得到了法院的采纳,采纳率高达 80 %甚至 90 %以上; [2] 迄今为止,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有律师参与的案件只有区区 30% 左右;在那些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案件中,辩护质量堪忧,律师大都在从事无效的辩护;迄今为止,在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约有5% -10 %的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律师作出了无罪辩护,而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种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比例还会高得多;中国四级法院每年受理了近百万件刑事案件,其中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过 3000 件左右,比例不到 3% ……。只要认真分析这些事实和数据,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整个司法体制和刑事审判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改变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出律师的量刑辩护在大多数案件中是无效的,法院“一边倒”地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庭对量刑问题的审理是流于形式的。而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高度重视,也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