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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情况反映尊敬的领导您好: 代理人:张双起,是张永亮的父亲。住沧州市肃宁县窝北镇刘町村。被上诉人:沧州市肃宁县公安局窝北派出所。 2007 年指导员张卫华。第三人:齐秀花,女, 1933 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窝北镇刘町村。关于违法拘留张永亮一案经过行政复议,多次开庭审理,真相大白。第三人之子李俊良和其姐李焕伙同派出所指导员张卫华相互勾结, 相互串通让年仅 16 岁张红芳(女), 一口咬定李俊良她妈齐秀花的伤是张永亮打的,这是故意伤害张永亮,这一行为张卫华触犯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案人员拿着张永亮的手按指纹,按完后,女工作人员才问怎么回事,民警说殴打齐秀花,张永亮说不对,不要这样写,张永亮说我没有打齐秀花,民警说没有用了。法医鉴定、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也没有让张永亮看,胁迫威逼下,让张永亮签名、按手印,就把张永亮拉上车,张卫华才说去拘留所。这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张永亮的人权,剥夺了张永亮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触犯了行政处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窝北派出所指导员张卫华无视法律、违反法定程序,触犯法律,制造冤案,有这样的执法人员广大的民众-2- 怎么没有冤案,社会怎么和谐。 200 7年8月1 日张永亮向肃宁县人民政府复议科申请了行政复议, 60 天后复议科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通知的张永亮。张永亮把李俊良和张卫华让作伪证的张红芳和他的父亲带到了肃宁县人民政府复议科, 王强科长取了张红芳的证言后,给了张永亮延期通知书, 2007 年11 月8 日复议科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是违法的,因为张红芳已经把自己的证言推翻,早已是证据不足,应该采用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才对。撤销公安的处罚决定。张永亮非常生气,于 2007 年 11月 21 日在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于 2008 年1月 21 日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同一个执法机关,同一时间做出了两个处罚决定,内容竟然不一致的处罚决定,张卫华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触犯了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于 200 8年3月21 日法院做出了撤消了公安局窝北派出所 200 7年 302 号处罚决定书。法律生效后张卫华无视法律,于 2008 年5月8 日又用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拘留张永亮 10 日增加了 5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这一行为触犯了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治安管理法九十四条,行政诉讼法 55 条,张永亮不服被告,肃宁县公安局窝北派出所作出的 2008 年 122 号处罚决定,于 200 8年5月26 日向肃宁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于 200 8 年6月 16 日开庭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张红芳出庭作证说在公安局派出所取证时所作的笔录是李俊良和李焕提前交待好的,不真实,是伪证。人民法院于 200 8年8月25 日做出了撤销肃宁公窝北决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