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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的处理,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刚好办理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赔付缺乏的局部,甲方垫付有关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它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催促乙方爱惜车辆,并依据车辆运用状况催促乙方进展修理保养。
〔八〕遇抢险救灾、突发事务等状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偿。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赐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干净,证照齐全,标识清楚,标准文明效劳,设备完好,行车平安,按时交费。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四〕要求甲方供应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刚好通知、帮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担当相应责任。
〔六〕爱惜、妥当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打算。
〔七〕协作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足测评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相同,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2、 乙方紧要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3、 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效劳质量事务,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 乙方被有关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丢失劳动实力的。
2、 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3、 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 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 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二〕 本合同期满,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