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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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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docx

上传人:baibai 2022/3/2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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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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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以往的求职经验中经常会遇到这种状况,好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会这么对试用期员工说: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这两份合同不一样。
  请问企业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依我个人的理解,正式合同里已经包括了试用期的相关条例,企业这么做不是多此一举吗?企业这种做法的用意何在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简洁从法条上看,你签署这类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同时,由于试用期合同完毕,转正时,公司还要与你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这样相当于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深究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那么明确,为什么这些单位有这样的冲动,乐此不疲地签署试用期不成立的试用期合同呢?莫非这些公司老板都是傻瓜吗?
  假如对试用期合同作进一步探究,可以发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设立试用期的一大意义所在。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须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在实践操作中是比拟困难的,使得试用期的设立不能到达许多用人单位的预期。但是,假如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规定那么可以便利得完毕试用不满足的员工。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须要遵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好在金额不算多,除了试用期正好六个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须要给半个月工资就行。
  有人会问,这样做虽然有便利,但仍旧会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呀。其实,在签署转正时的劳动合同时,假如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包含之前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当于覆盖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加上试用期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描述与转正时签署的那份相互印证,更加强化了这两份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觉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要求公司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完)
  
  ,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一条来执行。
  ,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律师答复:
  依据实际状况试用期辞退工资的结算时间应当从试用期工资离职时结算。假如辞退属于违法,可要求接着上班或要求赔偿金。
  
  律师答复: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