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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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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doc

上传人:沐雪 2022/3/2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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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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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前三次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德连、王如连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张应民人民币3100元、被害人卜金林人民币 2000元、被害人王序晖人民币1500元。第四次被告人赵瑞、栗某某、王如连、王德连等人经预谋后继续采用上述方法,由被告人王德连以老板身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费用。在遭到拒绝后,赵瑞、栗某某、王如连采用打耳光的手段殴打被害人夫妇,强行索得被害人周立军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于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第 25条第1款、第17条第1、3款、第68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如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德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分歧较大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先接受服务,而后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瑞、王如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德连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主要是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视其所采用的手段属于暴力、胁迫还是要挟、威胁来认定其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因此,在本案的前三节事实中,四名被告人实施的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在第四节事实中,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采用了暴力手段,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王德连在此节事实中仅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且未到现场,不应承担其他被告人临时起意实施暴力行为的共同责任,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前三次行为中,被告人赵瑞仅参与了第二节行为、被告人王如连仅参与了第三节行为,两人参与敲诈勒索的数额未到达较大,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在同意第二种意见中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第四节事实中三名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过程中使用的暴力程度较轻,可以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应当将本案四节事实作通盘考虑,认定四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