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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汇 编
息中医院
供员工学****br/>目 录
医疗机构理-----------------------------------------------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展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根本;
三〕有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本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企业和事业设置的为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根本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注销登记。经登记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或者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安康证明书或者亡证明书等证明;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产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获得其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时应当获得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又无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视理
第四十条 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以下监视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展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犯本条 例的行为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