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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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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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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相关方
第 二 章 释义
第 三 章 出资
第 四 章 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 五 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 六 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各款有关义务后,企业应将合伙人会议确定的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14. 5退伙时,对企业净资产数额有争议的,双方可通过事先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费用由退伙股东承担。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十五条 合伙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失职及其他致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通过,免除其合伙人的资格,并视其过错的性质、情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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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企业收入分配权(该收入不仅限于现有收入)。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再申请加人合伙人。
第九章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七条 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禁止对外转让、担保。
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企业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但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企业下列职权:
19. 1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企业章程;
19. 2讨论修改企业发展纲领、拟订并决议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19. 3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19. 4选举决定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执委会委员;
19. 5拟订并决议企业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等重大事宜;
19. 6审议企业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19. 7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
19. 8审议批准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9. 9决议当季财务、人事、行政、业务事项及企业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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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自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月时间,由提议合伙人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遇有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未能协商一致,则不得执行该点决议内容,如有合伙人坚持执行的,坚持执行的合伙人对该项决议造成企业的损失应承担不低于90%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置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协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委会负责制,执委会设企业生产主管一人、企业对外主管一人、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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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7. 1按月将企业生产进料、出货人员调配、工资调整等事项及职务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各合伙人报告;
27. 2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7. 3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27. 4 需帐列的财务收支凭证需合伙人共同签章方为有效;
27. 5制定当月收支报表,合伙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确认;
27. 6拟定企业报销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报合伙人会议审批。
第二节 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设企业生产主管一人,企业对外主管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生产主管权限范围:
29. 1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企业的各项生产、管理工作;
29. 2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29. 3重大人事变动。
第三十条 企业对外主管权限范围:
30. 1对外代表企业进行正常商业往来;
30. 1. 1仅在涉及10000元以下事务可享有自由裁量权;
30. 2. 2上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