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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
第一章 法律根底知识
法律的一般理论
法律行为制度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
〔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1、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
2、义务: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密切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到底什么是物?争议较大〕
2、行为
3、人身利益
4、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人〞?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与民法有着较明显的区别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二〕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组织法
2、经济管理法
3、经济活动法
七、本书的体系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
有3个特征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二〕意思表示
包括意思以及表示两个方面。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
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3个要素: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大多数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但有例外。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指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3〕推定形式〔某种行为〕
〔4〕沉默形式〔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方案,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 ,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局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金条款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局部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方案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述
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
1、撤销前已经生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思考一下:
为什么不将上述行为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呢?
〔三〕撤销权
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