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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_GVS.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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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_GVS.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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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基准篇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 第一节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每天或每周的最高工作时间,即规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指对加班的时间、程序、报酬等方面进行限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常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天 8小时,每周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中,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作为对加班的补偿,国家规定了两种方式: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所谓补休,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安排劳动者加班,从而允许在其他工作日休息的制度。加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资之外的报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其他工时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包括以下几类: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