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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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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静赏芳雅 2022/3/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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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效劳,公布值班、报修 ,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
承当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 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存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阻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方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当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缺乏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到达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到达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到达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按卧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
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起居室室内温度未到达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1〕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到达规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在甲方报修当日应当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2〕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到达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到达规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3〕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但双方对室温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应当在72小时内委托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经检测,温度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节后温度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