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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章离婚的法律效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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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章离婚的法律效力.pptx

上传人:静赏芳雅 2022/3/29 文件大小:1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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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 离婚的法律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
:4学时
、难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后探望权的设立和中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对家
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和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运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人顾虑,真正贯彻和实现婚姻自由的根本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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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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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短期或一次性帮助;
〔2〕结婚多年,生活长期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
〔3〕离婚时,以个人住房提供帮助,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4〕帮助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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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父母与亲生子女间关系
〔二〕离婚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
〔三〕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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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其人身关系的,须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四〕离婚后父母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间的关系
〔五〕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先由共同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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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
〔一〕哺乳期内[≤2]子女直接抚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双方患有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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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等恶****野外工作、下落不明……]
〔4〕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
[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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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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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帮助照顾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
[≥10]的意见
: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除外。
:离婚诉讼期间,暂由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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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一〕由父母双方协商
〔二〕由人民法院判决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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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1〕父母双方协商。
〔2〕法院判决:原那么--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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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那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可按月总收入20%~30%比例给付;两个以上子女,提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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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含劳动成年]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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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给付;
〔2〕一次性给付;
〔3〕以物折价:对象--无经济收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