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 州 市 第 十六届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编号: 20222524〔类别:监察和司法〕
代 表
姓 名
林泰松
代表证
号 码
所在代表团
天河代表团
单位及职务
舆论造成极化之势,从而增加了舆论控制和事件解决的难度。
建议:
为了使网络环境能够健康发展,引导网民理性文明使用网络,建议如下:
(一)主流媒体应当正确引导公众情绪,以正视听
社会情绪看似无物,实际上它就像发酵剂,能快速将公众的情绪聚焦成为合力。新媒体的兴起无疑给公众的情绪提供了最大程度的表达和释放空间。但是公众的宣泄常常是盲目而缺乏理性的。甚至经常是在并不完全明了事实的情况下就开始恶意中伤。给事件当事人造成多重的伤害。
在自媒体乱象横流,舆论混乱的状态下。主流媒体应当担其大任,守护正向价值,准确、即是报道事件进展。在一些热点,重大新闻事件上摒弃恶意炒作,尽可能避免负面情绪的“蝴蝶效应”。信息透明公开,压缩谣言,以正视听。
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恶意评论行为进行管控
网络恶意评论,网民随意对他人的语言暴力侵害,像一把舆论利剑,伤人于无形。多年来因受网暴而轻生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又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等原因,即使被恶意中伤侮辱,当事人也难以取证、定罪。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网络平台应该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面对网络暴力,受害者个人无计可施,但平台主体却有其优势。网络平台应当尽快健全审核追踪体系,对恶意攻击,网络暴力他人者进行实名禁言,情节恶劣者平台应予以封号管制。
建议将网络上的恶意诽谤侮辱言论纳入“侮辱诽谤罪”的范畴。
网络生活如今已经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社交,创作或娱乐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网络世界不是无法度的世界,任由网民为所欲为的世界。“网”也不是法外之网。在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随意侮辱诽谤他人,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将网络上恶意诽谤侮辱的言论纳入“侮辱诽谤罪”范畴。让遭网暴的受害者有法可依,让施暴者不再有恃无恐。网暴受害者有权利也有途径,追究其造谣诽谤者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向平台举报投诉该用户后,平台审核情况属实,应当协助配合受害者取证和维护权利。
营造网络健康环境,一起努力将中国礼仪之邦,文明传统全方位践行。让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都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笃行不怠,奔向未来!
提 建 议 代 表 通 讯 地 址
序号
代表姓名
代表证
号 码
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电话、手机
1
林泰松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020-3821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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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钢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
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华普广场西塔1010
020-2886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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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革化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科主任
广州市天河路600号
8525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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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武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小学校长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87号龙口西小学瑞安校区
020-875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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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卫群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