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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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培训班
安全与环保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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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只有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先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所以我们强调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真正落实建筑行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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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经营活动中各种危险的直接面对者。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践中,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切身的感受和体会,能够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切中要害的建议。享有建议权,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动性,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减少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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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大家都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大家都来齐抓共管,进行批评检控,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大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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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明确以下三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切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得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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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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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在实施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或不能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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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建筑行业随着发展,要求工人必须具备系统的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