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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u3kl39i28 2017/1/6 文件大小: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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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 推进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 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 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做检查和考核)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 可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 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 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 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第八条、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 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第三节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及辅助、办公用房。药房应明亮、整洁。第十二条、有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二) 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十三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 等专用场所, 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 均应设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二) 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三) 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四)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五) 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六) 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十五条、储存***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第十六条、应配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此条县级医疗机构不做要求)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第十七条